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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企业设立(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)
 
  一、申报材料
  1、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;
  2、外方投资者法律注册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;
  3、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(以个人身份投资)的公证文件;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,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;
  4、驻投资者所在国(地区)我国使(领)馆的认证文件(外国自然人投资的可提交护照原件;香港澳门自然人可提交身份证和《通行证》原件;台湾地区可提交台胞证原件;华侨可提交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。以上投资者提供上述原件的,可不进行公证和认证。);
  5、中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(合资、合作企业);
  6、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
  7、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;
  8、法定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(租房协议、房产证明书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明材料);
  9、环保部门预审、审批意见;
  10、项目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;
  11、公司章程及附件(合资、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书);
  12、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委派书,或执行董事委派书;
  13、公司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委派书;
  14、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;
  注:限制类项目按审批权限提供相关部门批复;
 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。
  二、办件类型:承诺件。
  三、办事程序:受理(窗口)→审核→批准。
  四、承诺时限:3个工作日。
  五、收费标准:不收费。